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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之中级会计核心考点: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及义务

录入: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9/16
摘要: 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帮助大家全力备考,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中级会计职称培训班为大家汇总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的考点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及义务,详细内容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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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核心考点: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及义务

  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及义务

  公司董、监、高的资格

  1.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受贿、侵占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监、高的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与本公司交易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从事相竞争业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欢迎大家到校咨询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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