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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会计培训班为中级会计考生整理了股东诉讼考点内容

录入: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9/16
摘要: 安阳会计培训班为帮助大家全力备考,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中级会计培训班为大家汇总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的考点:股东诉讼,如下所示:

安阳会计培训班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核心考点: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1)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代表诉讼诉讼列置

  (1)诉讼列置

  原告:股东

  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第三人:公司

  【注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以相同诉求申请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

  (2)胜诉利益

  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费用承担

  若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安阳会计培训班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欢迎大家到校咨询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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